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发布!工地不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罚款!
03-06
日前,国务正式颁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人员、设备、预案等方面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各领域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微型企业除外,但依然负有相应义务),同时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保证正常运转;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至相关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条例》还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时报)
联系我们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1001号世贸元亨大厦19楼
手机:0791-83878695
传真:0791-83878092